商事洞察
从“谁说了算”到“如何共赢”:有限责任公司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治理之道


 文 | 邱德全 

一、有限责任公司里的“隐形双层股权”

在我们处理股东纠纷、控制权争议的案件中,一个高频场景是这样的:

“一开始大家是朋友,股权随手就分了;后来公司做大了,话语权、分红、风险谁承担,就说不清了。”

有限责任公司看起来离“上市公司治理”很远,股东也往往觉得“人不多、关系熟,不必搞那么多制度”。但实践告诉我们:很多撕破脸的案件,问题并不是从感情开始,而是从一开始的“结构缺口”开始。

在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套标准结构:股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现实中,大量民营企业、家族企业有一些共同特征。比如控股股东通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又如财务、公章、人事等“关键控制点”高度集中在一个小圈子里;而其他股东,只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和出资额上“存在”。

 这就形成了一种“隐形双层股权结构”: 一层,是写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比例;另一层,是现实中的决策权、信息权和资源支配权——通常集中在控股股东手里。

站在中小股东的角度,自己承担着资本风险,却发现重大战略、投资、担保,事前没有参与; 公司到底赚不赚钱、钱往哪里去了,说不清楚;真正需要维权时,已经面临查账难、证据难的问题。     治理冲突,也就从这里埋下了种子。

二、治理问题从哪里来?——“代理”与“共有人”的双重冲突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可以大致拆成两层来理解。

第一层,是经典的“委托–代理”问题。形式上:全体股东是“委托人”,董事、高管是“代理人”;现实中,控股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管理层,把公司变成自己“意志的延伸”。于是,“控股股东 + 管理层”这一合并主体,和中小股东之间出现了典型的代理问题:

· 信息高度不对称——经营和财务信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 利益不完全一致——控股股东还要考虑自己的其他公司、家庭、集团利益;

· 易于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输血式安排”。

第二层,是“委托人–委托人”的冲突。股东之间看似“大家都是投资人”,但立场往往并不一致,经常出现诸如控股股东重视的是控制权、安全感和集团整体利益;财务投资人更看重回报节奏和退出路径;部分股东偏长期主义,愿意忍受短期不分红;另一些则更注重现金回报。

这些差异,一旦遇到公司做大、要再融资、要并购、要扩张,就会集中到几个尖锐问题上:

· 谁来决定公司走哪条路?

· 谁有权知道公司真实情况?

· 谁拿到回报、谁承担风险?

如果早期缺乏制度安排,矛盾迟早会从会议桌转移到仲裁庭和法庭。

三、几个最常“爆雷”的治理焦点

结合以往案件和项目经验,有限责任公司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治理冲突,尤其容易在三个焦点爆发。

其一,是利润分配与再投资。

控股股东常说:“公司还在高速发展期,暂时不分红。”中小股东则想问:“那我什么时候能看到回报?我又不领工资。”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清晰的分红政策、再投资边界和退出机制,这种分歧很难靠“感情”消化。

其二,是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通常控制着其他公司或家族企业,容易出现,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服务、资金往来;关键资产(品牌、土地、知识产权)放在控股股东其他公司名下,对目标公司收费。在缺乏透明机制时,中小股东很难判断:这些安排到底是“协同”,还是在“转移利润、转移风险”。

其三,是董事会与法定代表人之争。

在很多案件里,引发股东决裂的引信不是业绩,而是这些情形:临时召开股东会,更换董事、撤换法定代表人;在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章程、增资稀释;法定代表人单方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或签署重大合同。

本质上,都是在抢占“谁能代表公司”的位置。

四、跳出零和思维:利益相关者与“生生不息”的视角

如果只盯着“控股股东 vs 中小股东”的分配问题,很容易陷入零和博弈:要么控股股东“让权、让利”,要么中小股东“认命、退出”。

但从更宏观的公司治理视角看,一个企业的存续,从来不是只为股东服务。在“天下战略”的讨论中,企业被放入一个更大的“天下网络”里:不仅面对股东,还面对员工、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监管者和所在社区。

如果把治理目标从“某一方赢得更多”转为“企业如何在更长时间里,为更多人创造价值”,我们就需要一个更中国式、也更长远的框架——“元亨利贞”

“元”:企业存在的初心、使命。企业是为了单一股东的短期回报,还是为了在某个领域长期耕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能否在大方向上先对齐“我们要成为什么样的公司”。

“亨”:实现使命的路径与结构。选择什么样的赛道、商业模式、组织架构;在公司治理上,是“封闭控制”,还是适度开放,引入职业经理人和外部资本。

“利”:各方利益的损益相济。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类;员工、客户、供应商、政府、社区都在“利”的网络里,需要在治理制度上得到合理照顾。

“贞”:制度的稳定性与自我纠偏能力。公司是否有一套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规则,去化解冲突、修复偏差,使组织可以“生生不息”。

在这个意义上,有限责任公司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治理问题,不只是“谁控制谁”的问题,而是:如何设计一套机制,让企业在尊重控股股东创业贡献、发挥决策效率的同时,又能给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一条可预期的路,使公司具备长期发展的信誉和能力。

五、把理念写进制度:章程与股东协议中的关键安排

理念再好,如果不落入章程和合同,最后还是回到“看人下菜碟”。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把“利益相关者 + 元亨利贞”的思路,变成可以执行的治理工具:

第一,重构“谁说了算”的权力规则。

· 对日常经营,授予管理层充分空间,提高效率;

· 对重大事项(增资减资、并购重组、大额担保、核心资产处置等),在章程中   设置更高的表决门槛,甚至采用“双重多数表决”——不仅要按出资比例过半,还要在中小股东中单独形成多数同意;

· 对关系到中小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设置保护性条款与合理的否决权。

这样做,并不是要“绑住”控股股东,而是在关键节点上,给中小股东一个真正参与的机会。

第二,提升信息透明度,让监督有抓手。

· 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细化定期财务报表、预算/决算、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 明确查账权的程序、时间和范围;

· 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事前通知和事后评估。

必要时约定:中小股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尽调。信息越透明,彼此的“不安全感”和猜疑就越低,纠纷自然会少很多。

第三,用“臂距原则”管理关联交易。

· 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交易,约定由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表决;

· 参照独立第三方在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 要求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对重大关联交易,引入外部评估或审计,留痕备查。

这实际上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尽量接近公开市场的“独立交易标准”,降低中小股东被侵害的风险。

第四,设计清晰的分红与退出机制。

· 在章程中约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法定公积金和合理留存收益的前提下,达到一定利润水平时,应进行现金分红;

· 针对未来可能的股权变动,事先约定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tag-along)、回购条款等,以及估值方法、支付安排和争议解决机制。

分红与退出条款,本质上是给中小股东一条“看得见的路”,也给控股股东一套可预期的游戏规则。

六、律师能为企业做什么?

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律师不只是在“出事之后打官司”的角色,更重要的价值,是在企业还相对和谐的时候,帮助股东:

其一,把企业的初心、愿景和利益相关者地图讲清楚,避免日后各说各话;

其二,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力、信息和收益分配,提前写进章程和股东协议;

其三,为分红、退出、关联交易、担保等高风险事项,设计合理的“防火墙”和“安全阀”;

其四,一旦冲突真的发生,也能在既有规则框架下,通过谈判、调解或争议解决机制,有序地化解矛盾,而不是两败俱伤。

一个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不是让哪一方赢得更凶,而是让企业在更长的时间里,持续可预期地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实现真正的“生生不息”。

如果您的企业正处在股权调整、引入投资人、代际传承或重大交易的关键时期,欢迎与我们交流。也许从重新审视一份章程、一份股东协议开始,就能把未来很多年可能的冲突,化解在今天的纸面上。

(邱德全律师是江西洪甲律师事务所主任)

参考文献:

1. 彭维刚:《全球企业战略》,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孙黎:《天下战略:中美经贸大变局下的企业全球观》,载《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18 年 12 月。

3. 孙黎:《天下有桩难做的生意——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看双层股权结构》。

4. 孙黎:《风险投资如何改变企业》,IT经理世界·CEOCIO·第345期,2012年8月。

5.  Jensen, M. C., & Meckling, W. H. (1976).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6. Shleifer, A., & Vishny, R. W. (1997).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

7. Freeman, R. E. (1984).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0791-83064860(工作日9:00-18:00)
在线咨询
在线留言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