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 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 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一份《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 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 2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合同中双方对工程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 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程。施工程期间,因河 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 年12月23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 请求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工程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某工程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014年11月3日,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某国际商务 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 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 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 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 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 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 卖联系函》中载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 承包方,自项目开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某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某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 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对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某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民、2013年6月26日 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欠 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 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程的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某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 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 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 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合法方式。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 价机构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 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 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 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 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 月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程。2015年8月4日,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某国际商务会 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 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某置业有 限公司关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 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 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