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正当防卫案

张某正当防卫案

[裁判要点]

1   .对于使致命性凶器攻击他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可以适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   .对于多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 进防卫。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兄张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2016111,张某1与案外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交 通事故。事故发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某听说周某 强在交警队有脉关系,遂通过鱼塘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310, 张某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争吵,这时恰巧周某强给张某打来电话,张某以为周某强能够压制交警,就 让交警直接接听周某强的电话,张某此举引起周某强不满,周某强随即挂掉电话。次某在电话提醒张某 小心点,周某强对此事没完。

312早上8时许,张某与其兄张某1及赵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鱼塘旁的屋内闲聊,周某强纠集丛某、张某2 、陈某2新,由丛某驾车,并携带了陈某2新事先准备好的两把砍天津市西青区张某暂住处(分为屋外屋 )。四人首次进张某暂住处确认张某在屋后,随即返回车内,取出事前准备好的两把砍。其中,周某强、陈 某2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2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锹、铁锤再次进张某暂住处。

张某1见状上前将在最后边的张某2截在外屋,二人厮打。周某强、陈某2新、丛某进入里屋内,三共同向 屋外拉拽张某,张某向后挣脱。此刻,周某强、陈某2新见张某不肯出屋,持砍向张某后脑部,张某随在茶上抓起把尖捅刺了陈某2新的胸部,陈某2新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锹击打张某后脑处 。周某强、丛某见陈某2新倒地后也跑出屋外。张某将尖放回原处。此时,其发现张某2仍在屋外与其兄张某1 相互厮打,为防张某1被殴打,其到屋外,随拿起门处的铁锹将正挥舞砍的周某强打鱼塘中,周某强 爬上岸后张某再次将其打落中,最终致周某强左尺近段粉碎性折,其所持砍鱼塘中。此时,张某1已 经将张某2中的铁锤夺下,并将张某2打落鱼塘中。张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2新被送往医院 后,因单刃锐器刺破脏致失性休克死亡;张某头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强左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级。

天津市西青区民法院于20171213作出(2016)津0111刑初5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张某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被告张某以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为系正当防卫为,且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为。本案中, 张某是在周某强、陈某2新等突然闯其私场所,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反击的。周某强、陈某2 新等四均提前准备了作案具,进现场时两分别持长约50的砍一人持铁锹,一人持铁锤,张某一方是并任何思想准备的。周某强一方屋内后径对张某实施拖拽,并在张某转向后挣脱时,使 所携带的凶器砸砍张某后脑部。从侵害方人数、所持凶器、打击部位等情节看,以普通的认识平判断,应 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达到现实危害张某的人身安全、危及其命安全的程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张某为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顺边抓起把平时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具有正当 性,属于正当防卫。另外,监控录像显陈某2新倒地后,周某强跑向屋外后仍然挥舞砍,此时张某及其兄张某1人身安全临的 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伤周某强的为仍然属于防卫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为 虽然造成了伤的后果,但是属于制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于20181214作出(2018)津01刑终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西青 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5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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